重庆首付款使用监管实行专款专用方式

2018-07-19T17:12:59 来源:廊坊房产网 浏览:

  实施细则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其预售资金首付款(以下简称首付款)的使用监管适用本细则。
  首付款使用监管实行政府指导、银行监管、多方监督、专款专用方式。
  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20日内,应当以一个预售许可证为单位,在预售许可证载明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下设立子账户,并到监管部门及时办理首付款监管额核定手续。开发企业在与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收取购房款的当日,应当将首付款全额存入监管账户,并向监管银行提供对应的子账号信息和购房人明细,监管银行应即时将该笔款项调整到对应的子账户中。
  纳入监管的首付款按照预售总额的35%确定。监管部门根据预售项目在预售前已完成工程量支付工程款情况核定首付款监管的具体比例。
  排名前30名的开发企业享受免监管政策
  实施细则要求,凡具有一级资质且在本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其信用状况和企业风险状况通过市城建开发办核验的,享受首付款使用免监管政策。
  在市城建开发办最新公布的我市开发企业信用综合排名中,排名在前30名的开发企业,享受首付款使用免监管政策;信用排名在第31至130名的开发企业,在核定比例的基数上降低10个百分点的首付款监管比例;排名在第131至300名的开发企业,降低7个百分点的首付款监管比例。
  由中国房地产业协会最新评选公布的中国房地产500强前100名企业,享受我市房地产信用综合排名前30名企业的优惠政策。享受优惠政策的开发企业(以下简称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50%以上的公司,持母公司出具的建设资金保证承诺函及由工商部门盖章确认的证明材料或公证书明确的股权关系,享受其母公司获得的优惠政策。
  主城区之外的监管部门可按照在本辖区内注册企业总数10%的比例,对在全市排名300名之后但在本辖区信用等级排名靠前且上一年度未发生拖欠工程款、延期交房和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按照降低7个百分点的比例确定首付款监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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