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不得给政府投资运营的公租房租户发放补贴

2019-06-11T16:59:17 来源:廊坊房产网 浏览:


 
  财政部、住建部近日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证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方法》的通知,标准中央财政城镇保证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进步资金运用效益。
  依据通知,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经过专项转移支付布置的资金,用于支持各地发放租赁补贴、城市棚户区改造及公共租赁住房建立。
  政府投资运营公租房租户不得发补贴
  通知称,省级财政部门分配专项资金时,能够恰当向城镇保证性安居工程任务较重的资源干涸型城市和三线企业比拟集中的城市倾斜。专项资金的支付,依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则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依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则执行。
  通知明白,专项资金可统筹用于支持归入国度城镇保证性安居工程方案的项目:向契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住房保证家庭发放租赁补贴,不得向政府投资运营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再发放租赁补贴;支持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包括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征收、安顿房建立(购置)和相关配套根底设备建立等支出,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回迁安顿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立的商业和效劳业等运营性设备建立支出;支持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立(含新建、改建、购置公共租赁住房)。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置办交通工具等支出
  此外,专项资金能够直接支出,也能够采取注入项目资本金、贷款贴息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吸收社会资本参与城镇保证性安居工程投资建立和运营管理。
  通知特别指出,中央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严厉依照规则用处运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均衡本级预算。
  中央各级住房保证部门及项目施行单位应当严厉依照本方法规则运用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置办交通工具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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